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20_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20修订版

       感谢大家参与这个关于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20的问题集合。作为一个对此领域有一定了解的人,我将以客观和全面的方式回答每个问题,并分享一些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

1.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几项及其以上

2.个人怎样注册旅游公司

3.导游强制要求旅客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怎么办?

4.旅游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5.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能增加销售么

6.我国现行主要的旅游法规有哪些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20_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20修订版

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几项及其以上

       依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1)安排交通服务;

       (2)安排住宿服务;

       (3)安排餐饮服务;

       (4)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5)导游、领队服务;

       (6)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除此之外,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2)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3)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4)其他旅游服务。

       需注意的是,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只有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才能代办。。

个人怎样注册旅游公司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主要包括:(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三)含有*秽、赌博、涉毒内容的;(四)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导游强制要求旅客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怎么办?

       法律分析:1.准备好营业用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计算机2.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3.注册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国家旅游局下发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 旅行社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游公司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8 条规定,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第57 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38 条第2 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59 条的规定处罚。《旅行社条例》第59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1)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能增加销售么

       一、旅游 公司法 律 法规 包括哪些? 在法律层级上,除了《旅游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之外,我国规范旅游活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有: 1、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照法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2、规范旅行社旅游经营活动的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等。 此外,调整旅游活动的一般性法律还包括《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法 》、《公司法》、《 刑法 》等。 《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6868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6868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6868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二、旅游公司的义务有什么? 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是指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旅游活动中应履行的责任,即旅游经营者依法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抑制自己的某种行为。旅游经营者的义务与旅游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旅游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旅游经营者履行义务来实现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至二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与旅游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2、接受旅游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 5、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6、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三、旅游公司有哪些权利?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自主经营。 2、拒绝任何部门强行推销商品。 3、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和罚款。 4、拒绝无合法证件人员的检查。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其职业道德、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综上所述,旅游公司是一种特殊公司,要特许经营,主要法律文件有旅游法、旅游管理办法,还有一些法规,包括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旅游公司在经营的时候,要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并且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如果存在违法经营,消费者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

我国现行主要的旅游法规有哪些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中《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如下:

       第四条 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

       (2)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3)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4)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5)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新《旅行社条例》中,我国旅行社是如何分类的?简述具体的设立方法与步骤如何的?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百度百科-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百度百科-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中国政府网-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西安市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中国旅行社最初分为:一类社、二类社、三类社;分管于:国家旅游局和各地旅游局;

       在2000年以后国家旅游局不再具体管理旅行社的事务,全交由当地的旅游局;

       旅行社又在2000年以后分为:国内社、国际社(国际社又分为有出境权和无出境权两种);

       目前国内各地的旅行社从业务上又分为:组团社、办事处(也可以称为:批发商、分销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组团社:是指在出发地并与客人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游目的地接待出发地组团社游客的旅行社;

       办事处:是指地接社设在出发地城市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此类办事机构并没有经营权不合法;

       当然还有一些俱乐部及不合法的旅游机构,他们更没有相关的资质。

       (1)办理条件

       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②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A、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B、传真机、复印机;

       C、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③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④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不少于3名(且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持有有效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⑤?符合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

       ⑥区(市)旅游局现场检查审核意见。

       (2)所需申办材料

       ①设立申请书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②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③企业章程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⑤经营场所的证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⑥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⑦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交个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⑨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本3份,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

       (3)办理流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28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条例》

       第6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7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6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第7条: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设施、设备: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第8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企业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的证明;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9条: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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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政务网-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陕西省旅游条例》《西安市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和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加强综合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情况,协调重大联合执法行动,研究解决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第五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本市旅游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旅游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旅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相关部门依照下列分工,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责任:

       (一)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二)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及其他游客集中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查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游客合法权益,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景区门票捆绑销售、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四)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实行城市化管理的游客密集场所、旅游景区周边乱设摊点、揽客、尾追游售、散发旅游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六)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市场监管及投诉处理;

       (七)网信部门负责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查处发布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八)宗教、文物、商务、应急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与旅游行业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第七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发布旅游市场违法行为预警,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提醒和引导旅游者自觉抵制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市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宣传,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旅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诚信教育,倡议成员规范服务、公平竞争、互相监督,维护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以不合理低价招徕游客、欺诈和强迫游客消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本市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客流量预警、经营者服务质量、行政处罚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标准化建设,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制定本市旅游服务质量、旅游产品、旅游管理等方面的标准或者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市、区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和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布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好了,今天关于“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20”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20”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